司法院院字第204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故将他人之不动产作为己有私行盗卖于人,或串通买主买受者,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窃占罪。
←司法院院字第20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4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
故将他人之不动产作为己有私行盗卖于人,或串通买主买受者,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窃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