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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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 条 ( 24.01.01 ) |
奸商贩运禁运物品,如直接售卖于敌人,系犯禁运资敌物品条例第六条之罪,其贩运敌货,系犯查禁敌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罪,军人包庇奸商犯之者,如非办理敌货检查鉴别登记及处分或执行查禁之人员,即系上开各条之共犯,应由军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