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5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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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8 页 | |
无军人及公务员身分之人,而与军人或公务员共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各条之罪,依该条例第十条及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既应成立该条例所定罪名之共犯,自应并依同条例第八条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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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58 页 | |
无军人及公务员身分之人,而与军人或公务员共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各条之罪,依该条例第十条及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既应成立该条例所定罪名之共犯,自应并依同条例第八条由有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