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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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9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92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所定之期间,为无时效性质之法定期间,不适用民法关于时效之规定,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亦与各该条所定之期间无涉,出典人于各该条所定之期间内,应征召出征抗敌者,在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既未就此设有特别规定,自不得于经过此项期间后回赎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