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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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3 页 | |
按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九条规定,同业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等语,参照同法第十条及商会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当系执委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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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73 页 | |
按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九条规定,同业公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等语,参照同法第十条及商会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当系执委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