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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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0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68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第 9 条 ( 20.01.24 ) |
原函所称之继父母,据附件所述情形,即系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九条所称之所后父母。嗣子女与其所后父母,依同条之规定,既有与父母子女同一之亲属关系,则嗣子充当士兵阵亡时,关于遗族之领受恤金,所后父母自与父母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