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4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2 条 ( 29.01.19 ) |
强制执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裁定,得由执行推事为之,业经解释在案。(院字第二零零零号),县司法处办理执行事务之审判官,自亦得为此项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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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4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2 条 ( 29.01.19 ) |
强制执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裁定,得由执行推事为之,业经解释在案。(院字第二零零零号),县司法处办理执行事务之审判官,自亦得为此项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