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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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0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7 页 | |
县政府所设置之军法承审员,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仅系辅助县长办理军法事务,如因承办军法案件触犯普通刑法上罪名,仍应由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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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7 页 | |
县政府所设置之军法承审员,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仅系辅助县长办理军法事务,如因承办军法案件触犯普通刑法上罪名,仍应由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