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8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8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8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78 页 | |
相关法条:行政执行法 第 2、4 条 ( 21.12.28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80 条 ( 24.01.01 ) |
(一)依行政法令应处之罚锾,既无刑罚之性质,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时效之规定,原呈一、二、两点,均不生追诉权消灭问题。
(二)主管官署对于违反法定义务之人民,就其违法行为,经传案调查,迄未为何种处分,嗣后发觉其行为应予处罚者,自得予以处罚,若已曾为免议之处分后,即不得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