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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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4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4 条 ( 29.01.19 ) |
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审判长于鉴定人具结前,应告以伪证之处罚,是同法之使鉴定人具结,系以其具结而为虚伪陈述时,应成立伪证罪为前提,强制执行程序中之鉴定人,并非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所称于审判时或侦查时为陈述之鉴定人,即使为虚伪之陈述,亦不成立伪证罪,自无从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命其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