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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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
某甲伪造某军事机关公函,特向食盐公卖局购盐转售图利,则其行使伪造公文书,向食盐公卖局购盐取得不法利益,即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二百十六条及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之罪,其以购得之盐转售,既与私盐治罪法第一条规定相当,自应依该法第二条及刑法第五十五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