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3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95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事件经第三审判决废弃第二审判决以第二审上诉为不合法而驳回者,当事人所提起之再审之诉,如系对于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专属第一审法院管辖,原呈所述情形,甲以发见未经斟酌之证物为理由,提起再审之诉,既主张第一审判决驳回其对丙之诉为不当,自系对于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应由第一审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