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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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3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来文所称之军政部第七监护大队第七区党部第六十九区分部录事,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所列各款均不相符,自不得视同现役军人。至各机关雇用之司书录事,虽非公务员惩戒法上之公务员,唯既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仍属刑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