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4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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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5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4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后方之税警队长、警察局长,因维持平时及空袭时治安,将所在地之联保主任、保长、团丁等编为某地防空指挥部警备总队部,内设指挥队长、班长等,即以该队长、局长联保主任保长团丁兼充,此项部队系为消极防空及维持治安,并非依陆海空军之编制,各该指挥队长、团丁等,除原有军人身分或原职具有公务员资格外,不能认为军人或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