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56 页 | |
查禁敌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之销售,系指有实施售卖之行为者而言,如于禁购期间,故买敌货,尚未实施售卖,即被查获,应依同条例第十三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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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3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56 页 | |
查禁敌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之销售,系指有实施售卖之行为者而言,如于禁购期间,故买敌货,尚未实施售卖,即被查获,应依同条例第十三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