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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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8 条 ( 24.01.01 )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抢劫,与刑法上强盗罪同,其劫取方法,凡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人不能抗拒者,皆包括在内,不专以施用强暴胁迫行为为限,甲乙以药饼迷人,取人财物未遂,自系构成上述条款结伙抢劫之未遂罪,其犯罪如在该办法施行后,应依该办法第九条由军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