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1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1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8 页 | |
来文所述情形,能否认为出口,应以私运银币之地,与敌人暴力控制之接近游击区域,其间曾否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物品出境之机关为断,如该地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机关,则其私运银币至上述区域,即系出口,应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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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4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68 页 | |
来文所述情形,能否认为出口,应以私运银币之地,与敌人暴力控制之接近游击区域,其间曾否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物品出境之机关为断,如该地设有关卡或其他查禁机关,则其私运银币至上述区域,即系出口,应适用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