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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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5月1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7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61 条 ( 24.01.01 ) |
妨害兵役治罪条第八条第一项后段所载“并追还其财物交回被害人”系属特别规定,不待被害人之请求,法院应依职权予以追还,并应于刑事判决主文内一并谕知。至此项判决,仍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一条之原则由检察官指挥执行,但该项财物既须交回被害人,若被害人于审判中已表示抛弃其请求权时,则实际上并无返还其财物之必要,自可不为追还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