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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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7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06 页 | |
新兵与壮丁之区别,本以已否入营(队)为准,惟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九条所称之新兵系就接收方面而言若从征送方面言之,实与入营(队)前之壮丁无异。至同条例第八条所称之壮丁,则包括应服兵役与不应征集之两种壮丁在内,又同条例所称办理兵役人员,凡各师团管区各部队与其所设置之机关及地方政府,与其所属各级机关各自治机关等承办兵役事务之人员皆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