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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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1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11 条 ( 26.07.02 ) |
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一条所称之部队,系包含有军法审判权及无军法审判权之一切部队而言,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有军法审判权之部队,则以依法令有军法审判权之部队为限。又同条例第十四条既将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与部队并列,该项机关自系除部队以外之军法机关,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仅称由该区域最高军事机关审判,并未将部队分别规定,凡有权审判之部队当然包括在内。至该治罪法第七条系规定危害民国案件之审判机关,其行使审判权之区域系属管辖问题,自应由中央最高机关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