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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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8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20 页 | |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所称之出征抗敌军人,以直接参与作战之军人军属为限,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甚明,军事委员会铨敊厅服役科科长及通信兵学校兽医,均非直接参与作战之军人军属,其家属自不得享受该条例之优待,况出典人向典权人回赎典物,与该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无涉,典权人纵为出征抗战军人或其家属,亦无援用该条拒绝出典人回赎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