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4 页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所谓社会公益事务,系指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之事务而言,合作社系以该社员经济利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其职员经营该社业务,与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不同,如有舞弊及亏欠款项情事,自不得比照该条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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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44 页 | |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项所谓社会公益事务,系指一般社会公共利益之事务而言,合作社系以该社员经济利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其职员经营该社业务,与办理社会公益事务不同,如有舞弊及亏欠款项情事,自不得比照该条例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