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1 页 | |
报费收据既系向依银钱收据例贴用印花,核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二目所定性质尚无不合,则中央日报所出立之报费收据,自亦未便独异,本院院字第二零五七号解释,关于报费收据部分,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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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1 页 | |
报费收据既系向依银钱收据例贴用印花,核与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二目所定性质尚无不合,则中央日报所出立之报费收据,自亦未便独异,本院院字第二零五七号解释,关于报费收据部分,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