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
夫妻之一方潜逃他处,如其情形系恶意遗弃他方者,他方得请求离婚,至夫妻之一方,参加伪组织后,他方若与之同居,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实与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无异,自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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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74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2 条 ( 19.12.26 ) |
夫妻之一方潜逃他处,如其情形系恶意遗弃他方者,他方得请求离婚,至夫妻之一方,参加伪组织后,他方若与之同居,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实与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无异,自得请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