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2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9 页 | |
除不属于财产权上之请求,及有专属管辖之诉讼外,均得适用合意管辖之规定,苟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自应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十条以合意管辖论。至来文其馀问题,系胪列具体事实,依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应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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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9 页 | |
除不属于财产权上之请求,及有专属管辖之诉讼外,均得适用合意管辖之规定,苟被告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而为本案之言词辩论者,自应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四十条以合意管辖论。至来文其馀问题,系胪列具体事实,依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应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