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0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0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0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军用地图为军事上机密之图画,依军机防护法暨战时军用地图领用及保管规则之规定,不许私人擅自持有,其非合法持有之军用地图,应认为违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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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9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军用地图为军事上机密之图画,依军机防护法暨战时军用地图领用及保管规则之规定,不许私人擅自持有,其非合法持有之军用地图,应认为违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