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依法令服务于国营铁路之职工(如司炉)、警察及从事于公务之夫役,自应一律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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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依法令服务于国营铁路之职工(如司炉)、警察及从事于公务之夫役,自应一律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