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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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四川各县粮食监察委员会委员,应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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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四川各县粮食监察委员会委员,应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