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0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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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5月2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1 条 ( 19.12.26 ) |
法人解散后清算之程序,依民法第四十一条虽准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规定,但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系规定公司因合并而解散之程序及效力,并非规定公司清算之程序,自无依民法第四十一条准用于商业同业公会之馀地,商业同业公会因与他公会合并而解散时,既未如公司之合并,设有省略清算程序之特别规定,则杂粮商业同业公会,因奉令合并为粮食业同业公会而解散时,仍应践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