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7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军事委员会西南进出口物资运输总经理处所属职员及驾驶兵,既系按照陆军编制组成,自应认有军人身分,如触犯刑事上之罪名,应由军法机关审判。
←司法院院字第23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7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6 条 ( 26.07.02 ) |
军事委员会西南进出口物资运输总经理处所属职员及驾驶兵,既系按照陆军编制组成,自应认有军人身分,如触犯刑事上之罪名,应由军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