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9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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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5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2 页 | |
甲乙明知丙为壮丁,在某地经商,于将届抽征兵签时,同赴该管村公所具结伪证丙已失踪十馀年,自系便利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应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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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32 页 | |
甲乙明知丙为壮丁,在某地经商,于将届抽征兵签时,同赴该管村公所具结伪证丙已失踪十馀年,自系便利应服兵役之壮丁逃避兵役,应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