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5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5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480 条 ( 19.12.26 ) |
当时铜元一枚,当旧有制钱十文,借贷制钱而于失其通用效力后以法币偿还者,不问其借贷系于何时为之,均应按偿还时财政部所定铜元兑换法币之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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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7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41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1、480 条 ( 19.12.26 ) |
当时铜元一枚,当旧有制钱十文,借贷制钱而于失其通用效力后以法币偿还者,不问其借贷系于何时为之,均应按偿还时财政部所定铜元兑换法币之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