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7 页 | |
地方法院受理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数应以该法庭所移交者为限,设有共同被告中之数人,已经该法庭讯无关系,免予置议,并未移交法院,该法院即不能并案审理,但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得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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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7 页 | |
地方法院受理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数应以该法庭所移交者为限,设有共同被告中之数人,已经该法庭讯无关系,免予置议,并未移交法院,该法院即不能并案审理,但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