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02 页 | |
自诉案件被告中之一人,合于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谕知无罪者,应另以裁定行之。
←司法院院字第24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02 页 | |
自诉案件被告中之一人,合于非常时期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谕知无罪者,应另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