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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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1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1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214 条 ( 24.01.01 ) |
甲乙于调查户口时浮报年龄,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时,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罪,否则祇系违反户籍法规,仅应受行政处分,不构成犯罪,至丙于户口册内改变年龄,应依刑法第二百十一条变造文书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