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5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4、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冒充或顶替军事学校之毕业生是否成立犯罪,及应适用何项法条处罚,不能一概论定,如职司登记各该毕业生之公务员,已据其冒充或顶替而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时,应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罪,如其冒充或顶替系提出伪造或变造军事学校毕业证书,或其他效力相同之证书为之者,则应视其已否登记,或仅成立同法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二百十二条文书之罪,或更犯同法第二百十四条之罪,倘其冒充或顶替另有不法企图而触犯其他罪名者,并应论以该罪,凡牵连各罪,均适用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