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8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8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8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48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3 条 ( 24.01.01 ) |
第二审法院对于被通缉之被告,经依法公示送达,传票发生效力后,该被告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径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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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3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60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3 条 ( 24.01.01 ) |
第二审法院对于被通缉之被告,经依法公示送达,传票发生效力后,该被告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自得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径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