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4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7 条 ( 24.01.01 ) |
依广西省禁赌办法第六条没收之房屋系他人与犯人所共有者,该他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就其应有部分向检察官声请发还,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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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4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7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77 条 ( 24.01.01 ) |
依广西省禁赌办法第六条没收之房屋系他人与犯人所共有者,该他人得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就其应有部分向检察官声请发还,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