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第四条系就法院之行政事项为规定,其第二款所载之司法教育事项,自以法院自办之教育事项为限,若院外设立之法校,既与法院之行政事项无关,当然不包含于该款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