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1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1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1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3 页 |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五目所列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既指各业商店所出者而言,则商会或个人所出凭以支取物品之单据簿折,自不包括在内,但各业商店出立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以商会或个人名义行之者,仍应认为商店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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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1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5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83 页 | |
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第五目所列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既指各业商店所出者而言,则商会或个人所出凭以支取物品之单据簿折,自不包括在内,但各业商店出立支取货物之单据簿折,以商会或个人名义行之者,仍应认为商店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