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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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18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 第 5 条 ( 31.06.29 ) |
田赋管理处陈报科编绘大队之编绘员,虽于编绘工作完毕后任务即行终了,但在服务期内既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仍属刑法上之公务员,该编绘员向地方勒派捐款,如合于藉势或借端勒索或强募财物之情形,按照原请解释时之法令,系触犯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所定罪名,依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应由军法职权之机关审判,惟惩治贪污条例现已公布施行,上述情形亦系触犯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罪,按照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五次常务会议决议及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由司法机关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在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未制定法律公布以前,依国民政府本年六月三十日渝文字第四四六号训令,仍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