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
养子女为被继承人时,以其养方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至第四顺序之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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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8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27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38 条 ( 19.12.26 ) |
养子女为被继承人时,以其养方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至第四顺序之遗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