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8 页 | |
各行政机关所定管制物资之规章,其有处罚性质者,除合于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之规定,得依该办法办理外,如未经过立法程序或呈转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之规章,殊难据以援用前开办法办理。
←司法院院字第25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9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38 页 | |
各行政机关所定管制物资之规章,其有处罚性质者,除合于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之规定,得依该办法办理外,如未经过立法程序或呈转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之规章,殊难据以援用前开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