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58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8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行商运货由子地至丑地匿不报税,除合于修正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所定罪名应依该条例处断外,别无论罪明文,应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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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
行商运货由子地至丑地匿不报税,除合于修正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所定罪名应依该条例处断外,别无论罪明文,应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