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0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 24.01.01 ) |
某甲以鸦片嘱令十三岁之幼女吞服治病,除关于持有鸦片部分,应视其犯罪情形如何,适用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相当条文论处外,不能成立吸食鸦片之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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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 条 ( 24.01.01 ) |
某甲以鸦片嘱令十三岁之幼女吞服治病,除关于持有鸦片部分,应视其犯罪情形如何,适用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相当条文论处外,不能成立吸食鸦片之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