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4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2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豪劣绅案件,应由各地方法院或其简易庭受理第一审,此在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二条规定甚明,县法院之组织与地方法院不同,依法不能受理。又商界同业公会中之选举 (现行工商同业公会法第九条之选任亦同) ,不包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地方选举范围之内,即使发生纠葛,亦不能依该条之规定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