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7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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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3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 条 ( 24.01.01 ) |
按国民政府三十年二月十七日渝文字第一八七号训令,所载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决议结果,仅谓战时盗卖汽车器材油料案犯,应加重处罚,未云凡从事运输业务之人,均认为公务员,运输商行经理,亦非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不能认为公务员,惟惩治贪污条例现已施行,如该商行经理与军人或公务员共犯该条例上之罪,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前,仍应由军法机关援用该条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