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6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 条 ( 24.01.01 ) |
甲匪抢得财物,乙匪中途劫去后,甲匪又纠人将乙匪绑回,图索回赃物,此项绑掳行为,意在追回被劫之赃物,并非勒赎,仅应成立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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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2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2 条 ( 24.01.01 ) |
甲匪抢得财物,乙匪中途劫去后,甲匪又纠人将乙匪绑回,图索回赃物,此项绑掳行为,意在追回被劫之赃物,并非勒赎,仅应成立刑法上妨害自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