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3 页 | |
民人某甲串通军人某乙共同盗卖军用品,系属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共犯,按照同条例第十一条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不因共犯之军人某乙是否逃匿未获而有差异,但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前,应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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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3 页 | |
民人某甲串通军人某乙共同盗卖军用品,系属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共犯,按照同条例第十一条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不因共犯之军人某乙是否逃匿未获而有差异,但在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未施行前,应暂依军事审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