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73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6 页 | |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军用品,本应以属于国军之军用品为限,但在与敌国作战期内,驻在我国与我军并肩作战之同盟国军队,其所有军用品,则与我军之军用品无异,自应包括在内。至院字第二六七五号解释,不专指盟军军人私有财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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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2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6 页 | |
惩治贪污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之军用品,本应以属于国军之军用品为限,但在与敌国作战期内,驻在我国与我军并肩作战之同盟国军队,其所有军用品,则与我军之军用品无异,自应包括在内。至院字第二六七五号解释,不专指盟军军人私有财物而言。